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④患職業病;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同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上述情形中,如職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行為的,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綜上所述,在工作時間,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存在故意醉酒的,自殘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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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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