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還是派出所補充偵查嗎?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但六機關《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檢察院最多可以退偵兩次,如果兩次都被檢察院退回,那么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并出具釋放證明。嫌疑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國家賠償。不管是拘留還是偵查,還是退偵,都有國家規定的法律時間,超過規定的法律時間是違法行為。
公安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經過補充偵查逮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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