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檢察院批捕意味著什么?
被檢察院批捕意味著:(一)、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二)、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訴法》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們國家現在對于批準逮捕這種程序方面的問題非常的嚴格。必須符合條件才能夠進行批準逮捕,但是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具體的需要根據法院的審理判決結果才能夠確定是否有罪。
移送異地管轄批準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公訴案件中批準逮捕由誰決定
批準逮捕延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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