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批捕令后逃跑如何處理?
下批捕令后逃跑可以通過網上追捕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相關法律知識是什么?
逮捕的實施程序: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法院沒有逮捕權。
我國公檢法是權利獨立相互配合的一個司法體系。一般法院只負責審批,公安負責逮捕。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和社會秩序,保護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批準逮捕,在我們國家它是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一些人身自由方面的剝奪,主要還是因為它存在著一些逃跑的危險或者其他的經濟的狀況。所以存在逃跑的情況可以批準逮捕。但必須由檢察機關同意。
從偵查到批準逮捕是多長時間?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需要換押嗎
批準逮捕延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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