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在逃批捕期限是多久?
在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一般會在七天內做出決定,如果說提交批捕申請的案件是重大復雜的情況也是可以申請延長審查期限,但是最長的期限也是不得超過二十天,如果說檢察院批準了逮捕申請則會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沒有批準逮捕申請會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綜上所述,發生刑事案件,有些嫌疑人會逃跑,公安機關立案后,往往要申請批捕。從拿到申請材料到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完成。涉嫌案情復雜重大的,最多可以延長二十日。一旦立案,不管在逃期限多久,也不會導致追訴期限屆滿。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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