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二、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那么在發生了工傷情形后也是需要勞動者及時的通知用人單位,同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工傷鑒定的,然后根據工傷鑒定等級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項目的,如果雙方對工傷鑒定的等級發僧了分歧或者是爭議時也是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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