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后公安機關還能改口供嘛
被批捕后公安機關不能改口供。口供是對定案的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不可以隨意進行更改,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
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作筆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口供作用
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現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
口供作為我國案件勝利的主要證據之一,應積極的對這證據進行收集和記錄。我國的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門對這類口供進行甄別,相關的犯罪人員口供前后不一致的,還應積極地對這類口供進行調查,合法的對這類案件違法者進行處罰。
檢察院不批捕是退回法制科嗎?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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