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了找關系能撤案嗎?
檢察院已經批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存在的犯罪事實。公訴案件,即使得到對方的諒解,也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依法由檢察提起公訴,是不能撤案的,但酌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在刑事訴訟中,找人找關系都是不對的。
檢察院批捕后還能撤案,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申請批捕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刑事案件還在偵查之后。找關系撤案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行為。當然,符合特殊情況下,檢察院也會撤案,比如嫌疑人犯罪已過刑事追訴期限,被特赦的,或者嫌疑人死亡等。如果找關系影響案件走向,相關人員會被問責。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涉嫌妨害作證批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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