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待遇與誤工費可以同時獲得嗎?
工傷期間一般是不可以同時主張停工留薪待遇和誤工費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獲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沒有其他限制因素。
但是如果在既屬于是工傷又屬于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在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法律僅規定了工傷職工不能重復享受工傷醫療費用,而沒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情形下,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夠重復享受作出規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經支付了誤工費,用人單位還是應該全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工傷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
1、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2、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可以經用人單位配合后,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工傷等級鑒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就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索賠,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的,就應當由員工向用人單位索賠,并且在員工的工傷治療期間,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停工留薪期間。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由誰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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