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精神病人可以關押嗎?
對于精神病人不適合關押,下列人員,不宜羈押,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二、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處罰?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真的是精神病人的話,其實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根本都沒辦法控制自己的一言一行,去追究精神病人的法律責任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而且將精神病人關押在看守所或者讓其在監獄當中服刑,那么對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身安全也會造成威脅。
精神病人殺人后可以獲國家賠償嗎?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確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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