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批捕不服應該怎么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準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我們國家對于批準的話,它都是由檢察機關所作出的,并且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要走的,最終的話會出具一個是否批準逮捕的這樣的一種決定書,所以最終如果說對于這樣的決定書都不滿意的話,可以根據法律的程序要求復議。
公訴案件中批準逮捕由誰決定
法院批準逮捕誰決定下達?
從偵查到批準逮捕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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