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批捕和逮捕一個意思嗎?
不是一個意思,批捕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程序,逮捕是具體實施批捕的行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批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雖然批捕和逮捕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卻有截然不同的含義。而且,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也不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就必須要批捕,如果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隨后就不可能有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這一程序了。但公安機關可以監督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工作。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檢察院不批捕是退回法制科嗎?
不予批捕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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