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待遇賠償仲裁庭審理的期限一般是45天,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就工傷待遇賠償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話,那就說明可能是用人單位拒絕理賠某些法定的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庭應該根據勞資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在45天之內出具仲裁結果。在我們沒有拿到勞動仲裁庭的仲裁結果之前,員工急于起訴的這種行為是違規的。
臨時工享受工傷待遇嗎?
提出工傷待遇申請流程是什么
最新工傷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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