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解決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是什么
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規定,長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可以協商解決。但在廣東省等個別省市,對戶籍在其他省市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待遇,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解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第31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二、在工作中受傷 如何確定一次性工傷長期待遇?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一)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農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級傷殘農民工在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三)1至4級傷殘農民工(含供養直系親屬)選擇長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長期支付方式基礎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總額為一次性支付總額扣除已經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后的余額。
綜上所述,對于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如果是工傷保險基金那么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一次性的賠償,而對于一次性工傷賠償的待遇都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其中年齡對待遇的額度也是有一定的影響的。
工傷保險條例
員工工傷保險繳費方式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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