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工傷被辭退怎么賠償
單位解雇違法,每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工傷的相關費用可以要求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職工工傷期間被辭退了怎么辦
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為了保護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就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針對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具有選擇權。
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工傷職工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一般情況下,單位應該保證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不得逃避對工傷職工的賠償問題,更不應該辭退工傷職工。若是違法將工傷職工辭退了,那么除了要承擔工傷職工的費用外,格外還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結合法律中的規定,該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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