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異地關押的條件有哪些?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這條規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說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二、關押和羈押有什么區別?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三、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關押的存在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犯罪人員,但對于關押一般都會都會當地的監獄里面服刑,而對于異地關押都是比較有社會危害性的案件才會進行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實施關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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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只能關押在看守所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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