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前有被監視居住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而且監視居住與是否判刑也沒有必然聯系。
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二、監視居住期間當事人的義務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中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規定,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之后被依法判刑的話,那么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通常被判管制,之前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話,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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