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報捕一定批捕么?
不一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
(1)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是否需要批捕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對于需要批捕的情況下,一般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在批捕后還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并提交相關證據和量刑處理意見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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