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批捕后怎么處理?
批捕后還要經(jīng)歷的程序:
(1)案件偵查:批捕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繼續(xù)深入偵查。并會隨時提審犯罪嫌疑人,做訊問筆錄。
(2)移送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3)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4)法院開庭審判: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對證據(jù)確鑿、涉嫌犯罪的,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5)向犯罪人送達判決書:法院制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犯罪人。
(6)上訴期:法院送達判決書后,如不服判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出上訴。
《刑訴法》對上述問題均有規(guī)定。從被捕到判刑,大概經(jīng)歷三四個月時間。復雜案件經(jīng)歷時間還會長一些。
二、批捕相關條例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以后還需要經(jīng)歷一系列過程,也就是說除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再次偵查,以后還要將案件情況遞交給檢察院,有檢察院對法院進行。上訴,然后由法院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開庭審判,如果最終證據(jù)確鑿,那么會向犯罪嫌疑人下達最終的判決書最后還有一個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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