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逮捕由哪些機關批準、決定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1、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
3、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
4、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在刑事強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說是強度最大的。而對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要求,也是十分的嚴格。同時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權,法律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機關只有執行權,并無決定權。至于簽發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來簽發。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需要換押嗎
公訴案件中批準逮捕由誰決定
移送異地管轄批準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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