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待遇疑難案件判決書包括哪些部分?
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么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二、判決書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七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托法院。委托送達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軌道,采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采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于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采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解釋》第135條規定,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7、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后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工傷待遇而引發的糾紛有的時候可能是勞資雙方之間的糾紛,還有時候也可能是勞動者和工傷保險代理機構之間的糾紛,無論是民事判決書還是行政判決書,判決書的基本格式和組成部分都是一樣的。等判決書下來之后,訴訟人心目當中所有的疑問都會在判決書當中寫得非常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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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中如何計算工資基數
最新工傷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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