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提前通知的。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合同到期的情況,如果單位沒有特殊要求的到期后可以立刻辭職,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執行。
二、勞動者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的情況下,勞動法中規定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僅僅是合同自然到期的,根據約定執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員工主動離職的,只要單位沒有過錯或者沒有違規的情況發生,都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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