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之后多少天到法院?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么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后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逮捕之后,司法機關還需要經過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才能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的判決情況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作出認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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