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察機關超期羈押的話應該怎么辦?
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于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于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并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若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般來說,超期羈押行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超期羈押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有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有的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一般羈押期限是自逮捕后2個月內。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作了靈活的規定。具體有: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即下列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即這類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到7個月。
法律上對于超期羈押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直規定的都是模棱兩可的,主要是延長羈押期限的解釋權肯定是在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機關在法定羈押期限內沒有辦法完成當前的工作,甚至就可以無限期的延長羈押期限,最起碼實際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這樣的。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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