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換押證接收機關是誰?
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xù)。
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xù),并書面通知監(jiān)所。
二、辦理換押手續(xù)注意什么事項?
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xù),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guī)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xù),但是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guī)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會涉及到嫌疑人的移送,比如從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等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移送給法院。這個過程中,移送機構要制作換押證,看守所負責接受該證并辦理手續(xù),對于換押手續(xù)不全的,看守所拒絕移送。
刑訴法換押的規(guī)定有什么?
在我國換押證幾日內要送到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延誤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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