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單沒寫拘留多久嗎?
如果是治安拘留,處罰決定書上會寫明拘留時間。如果是刑事拘留,則不寫。因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種類。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拘留是非常常見的司法強制手段,一般涉及到的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相關的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對拘留的程序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如果犯罪事實嚴重的,則在拘留期限屆滿前還應當批捕進行下一步的審理。
行政拘留能探視正常嗎?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去看守所送東西嗎
被看守所拘留多久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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