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移交勞動局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是可以移交到勞動局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轉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街道勞動部門或者人才服務中心。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轉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街道勞動部門或者人才服務中心。
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為了方便人才的流動,由人事部門創辦的人才服務中心也可以為相關的人才保管檔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可以轉移到三個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單位,二是轉移到街道勞動部門,三是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
一般說來,工人身份的檔案都由街道或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檔案都由人才服務中心保管。但是隨著身份界限的不斷打破,目前對個人檔案的保管已經沒有明顯的限制。不論檔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當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如果勞動者希望將自己的檔案從街道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首先應當由人才服務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調函,在履行相應手續后,可以將檔案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也可以在實現新的就業后,由新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檔案調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務中心。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的檔案整理,并交付到勞動者所處的地區檔案管理機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勞動者都是在尋找到新的工作崗位以后, 再從舊的用人單位將個人檔案等信息直接轉到新的工作單位,也避免了中間的麻煩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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