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在逃案強制措施應該怎么填?
批捕在逃案強制措施在填寫時需要表明犯罪者的身份。
1、在逃指身份是嫌疑人情況下在逃;批捕在逃,指已經被檢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在逃,刑拘在逃,當然指的是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找機會逃跑。
2、在逃是指違法犯罪人員為了逃避法律懲罰而采用方法。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在逃犯可以宣告失蹤嗎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系,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系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員若是在逃,此時公安機關是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其逮捕的。在逮捕之前,必須要明確具體的逮捕措施。對于此類在逃的按最主體,被逮捕后,檢察院一旦開庭量刑,最低都會被判處三年一閃規定有期徒刑,故此建議被批捕的在逃者主動自首。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訴
被檢察院批捕是抓人嗎?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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