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是不是就要判實邢?
不是逮捕就會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手段,所以還是要看具體案情。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檢察院批捕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4、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5、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檢察院下達批捕決定書,公安機關應將嫌疑人由刑拘改為逮捕關押。逮捕只是刑事案件辦案的開始,到最終是否判刑要看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批捕就說明檢察院掌握一定犯罪線索及證據,大部分案件都會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被檢察院批捕是抓人嗎?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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