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出現一定法定事由后,保證人若按一般追償權的行使將無法實現其追償權,為了保護保證人的求償利益,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法律才賦予保證人預先追償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稉7ā返?2條將“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作為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先決條件。對這一條件應把它理解為在債權申報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的不參加破產程序,但不放棄債權受償的意思表示。只有這樣,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才具備完整的前提條件。雖然《擔保法》并未規定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以何次意思表示為準,但依法理應當以債權人的第一次明確向債務人作出的不參加破產程序,但不放棄債權受償的意思表示為準。
保證人應申報保證債權。保證人追償權要預先實現,必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其保證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保證人申報債權與債權人申報債權一樣,必須參照遵守《企業破產法(試行)》第9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的行使以保證人必須承擔保證責任為前提。如果在債務人破產時,保證責任因《擔保法》規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保證人也不必行使預先追償權。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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