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二、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關系的變化
1、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脫離債的關系,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2、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同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三、抗辯權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債務承擔的原因行為就是指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的原因,其原因可能無效,但第三人不能因為這個原因而拒絕對債權人的義務。
四、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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