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羈押必要不批捕之后怎樣辦理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訴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機關對請求批捕案件的處理
1、刑訴法第88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怎么辦?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四、對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些什么?
1、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對這類不需批捕的犯罪者,相關的犯罪者的案件需要繼續進行偵查。偵查期間相關的犯罪者應進行相應的監視居住,對這類人員進行監控,防止這類人員外逃和繼續作案。偵查后對這類案件,按照證據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互聯網侵權勝訴如何獲得賠償
2021-02-04新婚姻法財產公證程序
2021-03-23合租房現攝像頭怎么處罰怎么規定
2021-01-29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29公司沒注銷對法人影響嗎
2021-02-11直行道左轉怎么處罰
2020-12-25勞動監察的原則是什么
2020-12-19附條件生效多久生效
2021-03-06滴滴順風車怎么收費
2021-01-02非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如何的
2021-01-07何為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
2020-11-21交通事故起訴材料
2020-11-10還建房和集資房是什么情況
2021-02-20房屋產權證明辦理手續是什么
2021-03-01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什么是勞動合同變更
2021-03-20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材料有哪些
2021-03-23人壽保險具體包括哪些類型
2021-01-13人壽保險申請理賠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0-11-16意外保險如何索賠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