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押證相關法規(guī)是由誰填寫的?
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于司法機關使用。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x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xù)。
二、怎樣解決換押的問題
1.明確換押工作的責任歸屬。同案件的羈押期限應當由偵查部門負責控制,換押工作也應當由偵查部門負責,看守所和檢察機關只需要及時知道在押人員的換押情況即可。這樣既可以改變換押主體,又可以避免移送單位換押后,接收單位因案件材料不齊等原因拒絕接收案件的尷尬情形。偵查機關應當注意控制換押時間,以免造成超期羈押。移送機關應當在時間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機關應盡快辦理換押,如到羈押期限,要在當天辦理換押手續(xù)。
2.進一步明確辦理換押手續(xù)的具體環(huán)節(jié)。針對同一訴訟階段內(nèi)辦案部門改變不需辦理換押手續(xù)在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減少和杜絕“告知”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隨意性,建議除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外,規(guī)定對每一個訴訟程序的改變和級別管轄的改變都必須實行換押,這樣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個訴訟階段的羈押期限,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簡化換押手續(xù),探索多樣化的換押方式。針對當前換押手續(xù)繁瑣,換押方式單一,為方便操作、簡化程序,建議修改換押方式,除由移送機關派人到看守所進行換押外,可探索其他簡便的換押方式,采用信件換押、公檢法聯(lián)網(wǎng)專線等方式進行換押。如對一些改變管轄的案件或者二審等羈押場所路途較遠的,通過信件、公檢法聯(lián)網(wǎng)專線進行換押,不僅方便快捷,減少換押成本,而且可以節(jié)約工作人員的工作量、節(jié)省紙張的使用。而對于在偵查階段發(fā)現(xiàn)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的,及檢察機關延長辦案期限、法院延期審理等依法延長辦案期限的,為簡便程序,不需要派人進行書面告知,可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法告知看守所,履行換押手續(xù)。
當公安機關發(fā)生了違法行為后,也是會立即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diào)查,在掌握了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后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機關的,那么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也是應該辦理換押手續(xù)的,同時接收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寫明接受的具體時間。
在我國換押證幾日內(nèi)要送到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延誤怎么辦?
刑訴法換押的規(guī)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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