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起訴職能的作用是什么?
檢察院依法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能,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于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深入開展嚴打暴恐活動、打黑除惡等專項工作,依法懲治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嚴重刑事犯罪。堅決貫徹國家安全法,依法嚴懲暴力恐怖犯罪。
二、逮捕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綜上所述,在整個刑事案件辦理中,檢察院發揮的作用很關鍵,除了批捕,監督辦案,審查起訴也是重要參與方式,只有檢察院提請公訴,法院才會受理,只有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是不行的。檢察院行使自己的職能,是打擊犯罪,保障社會治安維護法律公正的體現。
審查起訴告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嗎
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撤回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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