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原因手續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4、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公安機構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綜上所述,如果檢察院不予批捕的,那么是會給出相應的原因的,對于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那么是會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這時候也不能對嫌疑人進行起訴,或者嫌疑人個人的一些情況不符合被批捕的,都可以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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