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批捕是由公安機關上報嗎?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逮捕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逮捕嫌疑人?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可以防止其逃跑,為辦案節約時間精力,并且可以詢問嫌疑人拿到口供。沒有檢察院的批準,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執行逮捕手續,否則就是程序違規。認為有必要的,辦案人員準備申請材料向同級檢察院提出。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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