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換押是什么意思?
人犯換押是指前一個訴訟階段向下一個訴訟階段過渡時前后兩個承辦機關之間辦理的移交被羈押的未決犯的關押手續。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并書面通知監所。目的是使各辦案機關正確掌握未決犯罪的處理情況,分清責任,便于檢査管理。
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并書面通知監所。目的是使各辦案機關正確掌握未決犯罪的處理情況,分清責任,便于檢査管理。
二、犯罪嫌疑人換押的法律規定
《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法監督和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就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四)、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五)、《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報告。
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有逮捕必要時,會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那么在對案件繼續偵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移動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向法院提出公訴期間,也是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辦理換押手續,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掌握為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情況以及方便管理。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延誤怎么辦?
刑訴法換押的規定有什么?
在我國換押證幾日內要送到看守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村委會有權利簽訂征地協議嗎
2020-12-12父親有案底影響孩子考大學嗎
2021-03-09怎么證明調解書無效
2021-01-04申請對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多久
2021-03-12漲工資不兌現怎么維權
2021-03-01國有獨資公司設立條件需要哪些
2020-11-24生產費和撫養費如何算
2020-12-25什么叫做婚姻自由
2020-11-12遺產中財產分割延期開庭有多久
2021-02-12繼承效力怎么規定
2020-11-28實名購房有什么作用
2020-11-23拼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
2021-02-07兒童意外險保障范圍都是包括哪些
2021-02-06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條款
2021-02-09保險合同中條款約定不明應如何理解
2020-12-21失業保險基金是存在哪里的
2021-02-06保險法告知義務有哪些范圍
2021-01-11年輕人如何購買保險大有講究
2021-03-21土地作價入股算轉讓嗎
2020-11-09如何制作土地流轉合同,要把握合同的哪些要點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