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從業人員來說誤工費有無年齡限制
從《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觀上因侵害的發生導致誤工而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受害人不必考慮到年齡、性別等因素,均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誤工費。
再結合中國國情,在廣大農村地區,六七十歲時仍然承包耕種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的農民比比皆是,他們仍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以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的國情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
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應規定來看,并未對受傷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損害,客觀上并因誤工而導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受害人不應受年齡、性別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誤工費是指因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的,不應當賠償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
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對方因為年齡的原因而拒絕支付誤工費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自己就可以進行法律上的申訴,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具體的細節處理,有關的當事人的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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