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批捕后最輕判刑多久
最短刑期法律上沒有進行相關規定。但基本上是一個月。
(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
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再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二、刑罰內容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罰裁量活動。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前提的。我國刑法對于具體犯罪一般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地裁量刑罰留下了法律空間。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決定是否判處刑罰
犯罪以后,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我國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且,我國刑法中還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對于具有某種情節的犯罪人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因此,決定是否判處刑罰是量刑的重要內容之一。
2、決定判處何種刑罰
刑法對某一犯罪,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一般都規定了數個刑種以供選擇。因此,在決定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以后,進而還要解決刑種的選擇問題,以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
3、決定判處多重的刑罰
在選擇刑種以后,除死刑和無期徒刑等刑種沒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種: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裁量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對于具體判刑的期限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罪名都是有每個罪名所適應的相關量刑。具體量刑要根據犯人所犯的相關罪名來進行判斷,不能進行一概而論。如果罪名不是特別嚴重的話量刑不會太嚴重如果所犯罪名嚴重的話最高可以判死刑。
刑事案件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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