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上重大命案批捕后多久開庭
法律上對兇殺罪從案發到開庭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等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重大命案的社會影響是極其惡劣的,所以在 有關環節的處理上有關部門會嚴厲的處罰,但是具體的開庭時間,需要依據公安機關處理結果進行有效的分析,進而確定案件的時間,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自己不必要的損失。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立案到開庭要經歷什么,立案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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