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規定是怎么樣的?
工傷發生后你交材料去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出來后嚴重的做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帶全資料去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
1、申請主體: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收到消息后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在自行到有關工傷認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申請時間
我國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旦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那么就無法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因此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待傷勢較穩定時應盡快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只有進行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才能更好地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申請的地點
工傷認定的申請應當到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所在地的工傷認定部門去進行申請。一般情況下,許多勞動者都背井離鄉在外打工,工傷發生后有人卻想著回到家鄉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做法。在異地發生工傷,可以到異地的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申請的費用
工傷發生后,勞動者可以申請的工傷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營養費、被扶持人生活費、輔助器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工傷賠償可以申請的費用不僅包括住院時的費用,還包括出院后的一些必要費用,因此并不是出院后用人單位就沒有責任再負擔勞動者的醫藥費了,勞動者出院后依然可以享有工傷賠償的相關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獲得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必須保持一個相對公平和相對統一的待遇水平。所謂相對公平,就是要考慮制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總體經濟狀況和職工總體工資收入,使工位職工的待遇水平適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謂相對統一,就是要考慮全國各地的工傷職工分布情況和地區差異,在制定政策時,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享受待遇的條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待遇項目方面,國家統一進行了規定,而具體待遇標準則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是要考慮相同等級的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慮工傷職工待遇與本地區職工生活水平相適應。
所以,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既有統一的規定,又與各地的實際工資水平相銜接,給地方一定的空間。
因此,工傷保險待遇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是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待遇過高與生產力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會導致社會的矛盾。
二是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還是待遇水平都要從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來考慮,使工傷職工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
三是考慮新老政策的平穩過渡。這不僅牽扯到老工傷人員與新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銜接問題,還涉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銜接。《條例》規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了政策的平穩銜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五是補償與救助相結合。
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應當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變化,因此,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長期待遇,是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的。一般情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需要經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我們受傷的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在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之后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先進行認定,只有認定的結果確定為工傷,那么工傷保險才會受理賠償,因此,我國工傷保險的賠償是有規定的,不能賠償的一般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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