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如何分配?
1、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于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2、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于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工亡補償金在分配時需要先確定是否為遺產,再遵照其遺囑內容或按法定繼承人順序分配,如果不能確定為遺產所得,則需要由死亡職工的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負責分配,權利人一般是其直系親屬,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占有。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員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工傷死亡賠償單位要支付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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