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案件檢察院不批捕可以起訴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因此也就不會被起訴,但如果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證據充分的話,還是會再次提起公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的批捕決定是自己起訴的重要基礎,起訴的原因就是自己不滿足有關的審判決定,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不過只要自己的既定事實確實存在,那么有關的判罰是不會輕易的改變,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運用有關的法律條例,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檢察院辦案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同,該到哪里申請工傷認定?
2020-12-04對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2020-11-21判決生效后還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0-12-16不良資產房產如何過戶
2020-11-15別人能拿自己的房產證去抵押嗎
2021-02-19住房補貼向誰發放
2021-01-14員工與公司解除合同能否要到賠償
2020-12-22什么是萬能壽險,萬能壽險在實踐中的優勢有哪些
2020-12-02哪些人適合購買交通意外險
2020-12-03家庭財產保險
2021-01-13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1-03-06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幾種
2021-01-06投保車輛中的免責條款
2021-02-01比較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
2020-12-10行人被車撞了怎么向肇事者理賠
2020-12-18究竟哪些險種可將地震劃為承保責任范圍內
2021-01-20生存保險可以買嗎,生產保險與死亡保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9設立外資保險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2021-01-25施工中車輛碰撞保險賠償嗎
2021-02-13勞動關系與保險代理關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區別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