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過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所,無固定居所的,不得離開指定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接到傳訊時準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雖然監視居住是一種相對緩和的強制性的措施,但是,國家司法機關也沒有權利一直無限期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在理論上到了六個月之后就必須要解除監視居住這種措施。由于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到期后也不一定會予以羈押。
監視居住后還會判刑嗎
監視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辭退職工的條件需要哪些
2021-02-26股權轉讓程序有哪些,股權轉讓需提供哪些資料
2021-02-23財產保全后還能強制執行嗎
2020-12-18新三板掛牌到上市需要多長時間
2021-03-14離婚財產分割起訴狀受理收費多少錢
2021-03-06法律對失信人員子女有何限制
2021-03-01個人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2021-03-09轉換和回購的核算方法有哪些
2021-02-22被競業限制的對象如何界定
2021-01-12哪些人可以辭退
2020-12-09人事外包協議
2020-12-12員工年底前被離職,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2021-03-03什么情況員工仲裁不被受理
2020-12-10酒駕出車禍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1-02-17瑕疵保險憑證的效力如何
2021-02-08個體工商財產保險家具理賠標準是什么
2021-03-07什么保險可以重復理賠
2020-12-08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怎么處理
2020-12-30投保人在投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2投保人在投保后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