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員會議誤工費發放依據是否有規定?
會以誤工費完全是無稽之談,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
黨員開會發放“誤工費”,數額雖不大,但造成的影響卻很惡劣,這是黨性不強、信念不牢、宗旨淡薄的表現。根據《黨章》規定: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會是每個黨員的基本義務。
《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參加黨組織會議,既是一名黨員的權利,也是一名黨員的義務,通過參加會議,可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行使黨員表決權。黨員不同于普通群眾,是社會各階層的先進分子,本身應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社會責任感,如果連開會都要發放“誤工費”,那我們的黨還談何先進性?如何保持純潔性?又談何服務群眾?如果黨員連開會都要發放“誤工費”,廣大人民群眾會如何看待我們的黨,又如何能相信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我黨又能如何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二、誤工費賠償標準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其實,我國比較單一的政治結構也是造成了很多不良的政治風氣,所謂的黨員會議誤工費確實在部分單位當中是存在著的,但是,國家早就已經下發過了相關的文件,對于所謂的津貼、獎金等都一再的要求必須要規范性的發放,但是,現在為止,會議誤工費并沒有徹底的杜絕的。
個體工商戶誤工費的確定因素是什么?
沒有工作的人能否要求誤工費的賠償?
工傷中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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