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私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
因此我們認為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省市,當地以地方法規等形式規定,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此具體還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
二、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可以反悔
我們認為在工傷賠償協議簽訂時,往往勞動者的傷情尚未穩定,更未做傷殘鑒定。因此,是否構成傷殘還處于無法預知的狀況,勞動者作為一個沒有專門知識經驗的一般人在簽訂協議時,自然難以預見自己的損傷程度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實際損失數額,屬于顯失公平。法律規定: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也對該條進行了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
工傷賠償進行私了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分析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需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對于此類問題即使自己進行了私了,也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所以對于問題的解決,自己應該多加注意與完善。
工傷賠償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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