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執行逮捕就是批捕了嗎?
是的,執行逮捕之前必須是檢察院已經批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檢察院是否有逮捕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在中國,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是分開的。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再由自己執行逮捕。
檢察院立案偵查(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檢察院內設的反貪局或瀆偵局提請檢察院內設的負責審查逮捕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以檢察院名義“決定逮捕”,然后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或自訴),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審判庭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同意后,可以“決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另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賦予了檢察院對自行偵辦的案件決定逮捕后的協助執行逮捕權。但關于“協助執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實踐中就見仁見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檢察官憑本院的逮捕決定書到同級公安機關領取逮捕證,然后帶領本院司法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緝捕到后,交看守所羈押。
有些人可能疑惑的是,執行逮捕的這項工作是由檢察院去完成的。事實上,檢察院是有執行逮捕的權力的,很多歸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比如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案,檢察院在完成一系列的偵查工作之后,基本上就是由檢察院簽發批捕令,然后再由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去逮捕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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