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限是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此時造成的損害可能自擔風險。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法律仍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存在上述情形時,期限被中斷,當事項消失后,才會繼續計算。
但這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可惜的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若現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勞動者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綜述,因公受傷的朋友要注意在醫治時做好相關的鑒定,準備好相關證明你工傷的材料在1年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不要覺得過時沒有什么大礙等病好了來,超過時限相關部門是不會受理的,即使你有完整的證明材料。因此,小編建議依法行事才能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是什么
2020年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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