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羈押投訴部門是哪個?
超期羈押可以向法院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當?shù)胤ㄔ旱臋z察部門監(jiān)所檢察科或民行科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的上一級投訴。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guī)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jiān)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二、超期羈押是什么意思?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于超期羈押,可以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不予羈押的情形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fā)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一般來說,在羈押期限到期之后,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的將積壓的這種強制性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說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也可以羈押到期為由提出相關的辯護意見。超過羈押期限之后,司法機關既不放人也不采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那辯護律師就可以對司法機關的行為進行投訴了。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guī)定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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