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之前可以批準嫌犯拘留批捕嗎?
立案之前不可以進行嫌犯拘留批捕,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就應當立案偵查。在立案前認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拘傳。立案之前是不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之后有證據能夠證明但是又沒定罪的人。
1、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就應當立案偵查。在立案前認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三、基本概念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四、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沒有立案就意味著公安機關沒有受理刑事案件,故而也就不存在批準拘留嫌犯的問題,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若是沒有立案就拘留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那么該主體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自己的人身無故受到限制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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